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春雨、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春雨,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40号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伟,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春雨,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被告:王敏,女,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春雨、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原市广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