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柴业春、吴某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业春,吴某,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28号申请人:柴业春,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负责人:王宏,该组组长。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法定代表人:陈时辉,该委员会书记。申请人柴业春、吴某与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柴业春、吴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70000元。申请人柴业春、吴某自愿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