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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解春荣与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春荣,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228号原告:解春荣,女,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智,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战备路中段路东老百姓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沙汝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芳,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街欧洲风情售楼处。负责人:逯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艳,女,公司会计。原告朱志波诉被告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耀坤审 判 员  夏 林人民陪审员  赵洁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