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新蕊、常灵伊、常琳琳与许建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蕊,常灵伊,常琳琳,许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崔新蕊,女,汉族,1955年5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常灵伊,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常琳琳,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许建成,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崔新蕊、常灵伊、常琳琳与被执行人许建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2014)栾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栾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