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马家庆与刘晓亮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家庆,刘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480号申请执行人:马家庆,男,1976-10-16,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晓亮,男,,1977-06-26,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马家庆与刘晓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