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俊召与被告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召,李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382号原告武俊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被告李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俊召与被告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俊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俊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俊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俊召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筠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