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叶迪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迪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迪林,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时嫦,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迪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迪林及辩护人吴时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迪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载倪某,从瑞安市锦湖街道驶往塘下镇方向。3时47分许,车辆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院士路交叉路口,在直行箭头灯显示为红灯时驶入路口,遇张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右侧道路驶来,被告人叶迪林采取左驾方向避让时,车辆发生侧翻并碰撞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造成倪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叶迪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叶迪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迪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黄某的证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监控视频,驾驶证查询记录,行驶证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122出警单,归案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迪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迪林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自首,故辩护人吴时嫦提出被告人叶迪林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迪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时嫦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迪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