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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712号原告顾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顾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顾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