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712号原告顾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顾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顾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