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左怀宝与刘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怀宝,刘清峰,左怀宝,刘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026号原告:左怀宝,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张奎生,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清峰,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左怀宝与被告刘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左怀宝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怀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左怀宝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