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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左怀宝与刘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怀宝,刘清峰,左怀宝,刘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026号原告:左怀宝,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张奎生,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清峰,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左怀宝与被告刘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左怀宝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怀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左怀宝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