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尚燕和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燕,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523号原告尚燕。委托代理人:刘君(系原告丈夫)。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儒,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尚燕与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尚燕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燕撤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尚燕负担,余款341元退回原告尚燕。审判员 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