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茂斌、王丽、李响与李金、云南宏建设备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斌,王丽,李响,李金,云南宏建设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李茂斌。申请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人:李响。法定代理人关传凤。被执行人:李金。被执行人:云南宏建设备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茂斌、王丽、李响与被执行人李金、云南宏建设备运输有限公司刑附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法刑初字6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221613元,尚有迟延履行利息人民币24582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迟延履行利息交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