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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金成与张全新、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成,张全新,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681号之二原告:郑金成,男,1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全新,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齐村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780-2号齐都星钻沿街商铺*楼。原告郑金成诉被告张全新、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金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郑金成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