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慧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慧录,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温慧录,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六居委会0栋105号。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规划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2329-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慧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温慧录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