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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贤度与李孟芳、赵凯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度,李孟芳,赵凯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14号原告:陈贤度,男,1987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李孟芳,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宣县。被告:赵凯能,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度与被告李孟芳、赵凯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已和被告李孟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度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贤度负担。审判员  卓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红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