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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与杭中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杭中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林,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苗壮,东海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杭中付,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字[2016]F072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东环罚字[2016]F072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审判长 戚 宇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