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琳娜、欧剑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琳娜,欧剑翔,林爱梅,欧阳智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琳娜,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植、陈希,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剑翔,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爱梅,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欧阳智健,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林琳娜因与被上诉人欧剑翔、林爱梅、原审被告欧阳智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琳娜以欲与欧剑翔、林爱梅庭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琳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琳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上诉人林琳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凡审判员 吴远征审判员 吴伟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慧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