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笃军与张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笃军,张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第2641号原告:陈笃军,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婧,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护士,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鑫,男,1990年7月1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原告陈笃军与被告张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笃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笃军撤回对被告张婧的起诉。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