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873徐红根与唐伟、包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根,唐伟,包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873-1号原告:徐红根,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唐伟,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包小红,女,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徐红根与被告唐伟、包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徐红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红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3元,由原告徐红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