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蔡清爽、王传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蔡清爽,王传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957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吴振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允哲,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辉,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蔡清爽,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传宗,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泉州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以下简称泉州农商石狮支行)与被告蔡清爽、王传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农商石狮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清爽、王传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农商石狮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清爽偿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及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40,982.97元;2.判令王传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蔡清爽、王传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泉州农商石狮支行作为贷款人与蔡清爽作为借款人、王传宗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HT9070230160004575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额贷款本金余额235,000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9年6月20日;借款用途为商品采购;采用自助借款方式,借款人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叁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0%,本合同签订时执行月利率8.312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的上述约定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还款方式为��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王传宗自愿为贷款人按本合同与借款人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235,000元,贷款人发放合同约定的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等等。2016年6月21日,泉州农商石狮支行依约向蔡清爽发放贷款23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借款后,蔡清爽自2016年10月21日起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2017年1月20日,蔡清爽尚欠贷款本金235,000元,利息、罚息、复利5,982.97元。2017年2月21日,泉州农商石狮支行分别按蔡清爽、王传宗签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蔡清爽、王传宗寄送《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蔡清爽七日内改正违约行为并提供新的担保,逾期将宣布全部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然蔡清爽未有所为。蔡清爽、王传宗均未作答辩。泉州农商石狮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蔡清爽、王传宗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泉州农商石狮支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泉州农商石狮支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泉州农商石狮支行与蔡清爽、王传宗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泉州农商石狮支行已依约履行发放借款的义务,蔡清爽在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泉州农商石狮支行有权按照《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蔡清爽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计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王传宗作为讼争借款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人,本案讼争借款金额又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王传宗依法应对蔡清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对泉州农商石狮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蔡清爽、王传宗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清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借款本金235,000元及截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982.97元,并按编号为HT9070230160004575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计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王传宗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传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清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计2,457元,由蔡清爽、王传宗共同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冰冰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