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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邓兴会与刘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会,刘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55民初2446号原告:邓兴会,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进松,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原告邓兴会与被告刘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邓兴会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兴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兴会负担。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