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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照军、潘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军,潘凯,梁馨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军,男。被执行人潘凯,男。被执行人梁馨予,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凯、梁馨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25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凯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桑园街XXX号XXX栋XXX号房屋(房产证号:77××42)依法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凯、梁馨予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陆 享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筱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