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547号原告:杨某。被告:史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