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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547号原告:杨某。被告:史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