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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洁,云南民族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尹晓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洁,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云南民族大学。住所:昆明市一二一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那金华。上诉人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2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何洁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房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