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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德佑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佑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605号原告:天津德佑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兴国路19号。法定代表人:高永宣,任总经理。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XXX道2号。法定代表人:季锋,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德佑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大成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德佑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高永宣用于担保的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津G×××××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银行账户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