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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昝富龙诉万斌、陈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富龙,万斌,陈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569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昝富龙,男,194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万斌,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萄,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512765。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在受理原告昝富龙与被告万斌、陈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昝富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