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凉花、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凉花,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7号申请执行人:吴凉花,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宏伟,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淳安县。吴凉花与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凉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徐宏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宏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凉花案款72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832元,执行费1064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凉花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宏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