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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塔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怀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50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徐秀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塔怀一,男,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塔怀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禄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