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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孟广久、王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久,王芹,杨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88-2号申请执行人孟广久,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芹,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志国,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公证处(2012)临清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国、王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