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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丁国营、张亚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丁国营,张亚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1民初1056号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西平县西平大道***号,代码证:78915200-0法定代表人:彭新建。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营,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亚永,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孙丁国营、张亚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丁国营向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借款30778.89元;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归还借款10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之前归还借款10000元;剩余10778.89元于2017年9月2日之前归还完毕。二、被告张亚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双方无其他纠纷。四、本案诉讼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丁国营、张亚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楚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