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明亚与覃业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明亚,覃业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覃明亚,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被执行人:覃业景,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覃明亚与被执行人覃业景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覃业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业景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覃明亚婚生子覃峻(2010年3月28日出生)2014年度的抚养费4800元,但被执行人覃业景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覃业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明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杜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