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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钦梅与李秀英、蒋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梅,李秀英,蒋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788号原告:陈钦梅,女,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李秀英,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蒋天美,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钦梅与被告李秀英、蒋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秀英、蒋天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秀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2016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58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底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李秀英还本付息,李秀英以种种理由拒绝。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钦梅虽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其仅提供李秀英向其出具的《欠条》,而未提供转账凭证,不符合借贷常理;而李秀英在多个案件中自述其组织了十几班民间标会。因此,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陈钦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19)?)第(四)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javascript:SLC(183386,208)?)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钦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沛PAGE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