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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711号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兴映,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管费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兴映负担。审判员 寇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茹彤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