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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元军、王雪霜与张启彩、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73号魏元军、王雪霜:张启彩、王世明:魏元军、王雪霜与张启彩、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元军、王雪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启彩、王世明返还申请执行人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启彩、王世明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2017年5月10日张启彩、王世明到安图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80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16日魏元军、王雪霜领取执行款8025元,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同意结案。安图县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启彩、王世明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魏元军、王雪霜与被执行人张启彩、王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