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会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会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91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会林,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长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会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会林到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大车西村,先后进入崔某、李某、陈某家中,在崔某家中盗窃现金32000元,在李某家中盗窃一盒价值13元的牡丹牌香烟。案发后,被告人徐会林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崔某32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徐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会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徐会林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会林到长垣县魏庄镇大车西村,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1盒价值13元的牡丹牌香烟,而后翻墙进入陈某家中,因未发现被盗财物而离开,随后进入被害人崔某家中,在其北屋东间盗走人民币3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徐会林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崔某被盗款32000元,被害人崔某、李某及陈某对被告人徐会林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及指认照片、抓获证明、领取证明、谅解书、烟草专卖局证明、被害人李某、陈某、崔某的陈述,被告人徐会林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会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徐会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耿彦伟审判员 陈普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