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小林、杨名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林,杨名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小林,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名前,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何小林与被执行人杨名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小林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桂1123执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名前的银行存款22230元。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桂1123司惩28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名前罚款3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3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