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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与张东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张东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住所地运城市永济市府东街46号。法定代表人:白军红,营销部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东穗,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济市。再审申请人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与被申请人张东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晋08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于2011年11月30日终止;3、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无需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的工资损失、赔偿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4、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永济市卷烟营销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殷 泽审判员 韩德荣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