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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荣虎、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荣虎,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荣虎,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金书强,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曹萌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欣,茌平菜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成栋,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上诉人闫荣虎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荣虎以已与被上诉人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闫荣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荣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上诉人闫荣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