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与赵某3、赵某4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2956号原告:赵某1,男,193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赵某2,女,193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军,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3,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赵某4,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某5,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赵某6,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赵某1、张立侠诉被告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余永军、被告赵某3、赵某4、赵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6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张立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8856元,每人每年给付7214元及原告夫妇今后生病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2、请求法院解除2016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3、二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及名下所有的财产由原告夫妇自行处理;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生育有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四子女,均已结婚成家。被告赵某3和赵某4对原告夫妇不闻不问,且被告赵某4对原告夫妇多次辱骂,不尽赡养义务。被告赵某3和赵某4有抚养能力但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现原告夫妇年老体弱且无收入来源,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均遭到被告推托和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3辩称,同意按照2016年9月4日的协议执行。被告赵某4辩称,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义务,同意按照2016年9月4日的协议执行。被告赵某5辩称,赡养费是作为子女应当负担的,但是要求解除2016年9月4日的协议。被告赵某6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四被告的父母,因其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现起诉,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赵某3、赵某4、赵某5达成协议,其中关于赡养部分的协议约定如下:赵某3、赵某4、赵某5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按照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5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赵某6虽然未签订协议,但是仍然有赡养义务,赡养费用参照三被告给付。原告请求解除2016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因该协议不仅有赡养部分的约定,而且有关于土地、宅基地、承包地等其他方面的约定,故对本案无法就非赡养部分是否能解除作出认定,关于赡养部分的约定,未达到解除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赡养纠纷案件应涉理的部分。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自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各给付原告赵某1、张立侠赡养费50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赡养费用。二、原告赵某1、张立侠的医疗费由四被告根据医疗费票据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赵某1、张立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