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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加云与刘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云,刘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42号原告:刘加云,男,193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洪,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兴文,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云与被告刘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加云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刘加云负担。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