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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贺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贺建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1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临时):陈宏强,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勇,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建新。上诉人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贺建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6)冀1026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己方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贺建新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期间己方提供的证据充分,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因此诉请应予支持。贺建新二审答辩称:不存在承包合同到期后自己仍占用土地的事实,所以村委会要求返还土地,缴纳逾期承包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村委会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贺建新返还案涉土地、给付租赁费并恢复地貌,由贺建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贺建新承包案涉土地,承包期限自2013年至2015年。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村委会虽提供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到期证据,但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贺建新是否继续占用土地,村委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贺建新不予认可。故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村委会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村委会负担。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村委会提交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由25名河北省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以下简称靳村)村民出具的证明,内容记载贺建新在案涉土地合同到期前已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回村委会。贺建新二审质证称,因证人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询,不认可上述证明真实性。二审期间,贺建新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由于村委会与贺建新就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人是否依约腾退土地的事实存在实质争议,因此村委会依法应就就合同期满后贺建新是否违约占用案涉土地的事实,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证实该事实的举证难度低,不存在证据隐蔽、事实模糊等情况。一审判决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基于村委会举证不能的情形,判令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认定,依据充分,准确适当,本院予以照准。村委会上诉认为其针对诉请成立已提交充分证据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文安县大留镇镇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章水审 判 员  曹 怡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