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04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范某,女,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