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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毛义区、毛占领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义区,毛占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占领。再审申请人毛义区因与被申请人毛占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1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义区申请再审称,本案土地使用权明确,不存在争议,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毛义区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证明自己在1990年曹庄村村庄规划后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依据该集体土地使用证,要求毛占领拆除包含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三间老屋。毛占领称其三间老房于1972年建造,在毛义区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毛义区与毛占领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向有关政府部门主张解决,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义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