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80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洪英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洪英,陈奎英,XX霞,陈长江,陈长海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1号申请人:梁洪英(系陈九德之妻),女,1929年出生,第八师一二一团19连退休职工,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申请人:陈奎英(系陈九德长子),男,1952年出生,石河子天和水利水电公司退休职工,住石河子市25小区。申请人:XX霞(系陈九德长女),女,1962年出生,第八师34社区职员,住石河子市34小区。申请人:陈长江(系陈九德次子),男,1960年出生,第八师一二一团加工五厂工人,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申请人:陈长海(系陈九德三子),男,1965年出生,个体户,住石河子市25小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梁红英、陈奎英、陈长江、XX霞、陈长海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红英、陈奎英、陈长江、XX霞、陈长海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九德去世后遗留的位于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液压厂南小区平房一套(面积221.57平方米),价值70000元,由申请人梁洪英继承,申请人陈奎英、陈长江、XX霞、陈长海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二、陈九德去世后遗留的位于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7小区5栋XXX号住宅楼一套(面积75.941平方米),价值55238.94元,由申请人梁洪英继承,申请人陈奎英、陈长江、XX霞、陈长海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