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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西元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元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7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西元,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人徐西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月12日被传唤),于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西元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西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徐西元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租房内,聘请刘某1(另处)作为工作人员抽取庄风,纠集沈某、郑某(均另处)等九人以麻将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335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0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徐西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西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西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西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人陈某1、刘某1、沈某、汪某1、周某1、郑某、李某2、王某、陈某2、刘某2、田某、朱某、周某2、胡某、陈某3、顾某、汪某2、汪某3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西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西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西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3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保全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庄风箱二只、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