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3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牛旦与吕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牛旦,吕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牛旦,男,汉族,1951年2月5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吕俊涛,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受理姚牛旦与吕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豫0326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2016)豫0326执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吕俊涛名下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现申、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俊涛名下所有的小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