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赖某与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某,女,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赖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某某协助将赖观友名下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华业玫瑰郡1号楼1座6B、6B1房产50%的份额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将赖某某名下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华业玫瑰郡1号楼1座6B、6B1房产50%的份额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赖某名下。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