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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8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初,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朱明军,蔡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被执行人:叶雪初,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园区金城三路1号。被执行人:朱明军,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蔡华芳,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雪初、海盐县盛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朱明军、蔡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24执85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