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与蔡国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蔡国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549号原告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祥云县祥城镇城南钢材市场。经营者邹希通,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云南省祥云县。被告蔡国砬,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现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诉被告蔡国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祥云县闽旺钢材经营部承担。审判长 王向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