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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繆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繆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980号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新区浦江路北侧A幢105室。负责人: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繆桂林,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被告繆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向华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罗伯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