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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鲁H×××××大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602+900米)安居镇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朱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朱某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尸体检验,朱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鲁H×××××大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602+900米)安居镇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朱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朱某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用手机拨打120救护和122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尸体检验,朱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有A1、A2驾驶证,案发时为有证驾驶。鲁H×××××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朱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朱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已经履行,取得被害人朱某近亲属谅解。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谭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郭某证言,被告人谭某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拨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朱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谭某对其居住的村居影响较小。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续 新 国审 判 员 赵 效 敏人民陪审员 赵 丽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美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